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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1196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苏木**嘎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4时许,被不起诉贾某某酒后驾驶蒙D*****号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开鲁县**镇通往**苏木**村的水泥路自南向北行驶至**镇**村附近时,被正在巡逻的开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拦截查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检测结果: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1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酒精含量120mg/100ml以下、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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