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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6月1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醉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豫H*****号黑色小型轿车,沿武陟县高九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武陟县**乡**饭店南边时,被巡逻交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84.94mg/100ml。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同时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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