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7197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幢**室。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决定将案件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2019年12月19日该局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21时许,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酒后驾驶苏AZ****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沛县汉城公园东门处时,被沛县公安机关查获。2019年7月19日,经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9mg/100ml血。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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