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北**服务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10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受理,已于2020年12月30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8日21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贾某某驾驶冀******奥迪牌白色小型轿车,沿保定市朝阳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三环与朝阳大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仪器显示犯罪嫌疑人贾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20毫克/100毫升,后经保定市法医医院鉴定中心检测,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