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北**公司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乡**村**街**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正定县201省道北贾村红绿灯附近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38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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