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5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灰色爱玛牌电动二轮车沿502乡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驿家365酒店门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从所送编号为20205-10743-1的贾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00.95mg/100mL。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武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送检(2020年3月8日查获)的“爱玛”牌电动二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贾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其本人所在村委会及村民证明贾某某从未参加法轮功邪教、传销等犯罪组织,无犯罪前科,与邻居和睦,从未与人发生过争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之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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