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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85********,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2时许,涞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邢小军等人在涞源县*街与*大街交叉口南200米处查获一辆车牌号为冀F*****的奥迪牌小型轿车,经现场对驾驶人贾某某进行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29mg/100ml,后对其进行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实际损害后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决定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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