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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北二环处被新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贾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7.65mg/100ml。

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时体内乙醇含量较低,驾车时间为深夜,社会危害较低,被查获时能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人也系初犯、偶犯,事发后积极悔过,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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