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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33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乡**村**胡同**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楼**单元**室,自由职业。2020年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22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槐安路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二环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0.0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起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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