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0日22时21分,贾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 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鹿泉区京赞线西山一中门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28.5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是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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