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高检公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9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号,住石家庄市****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 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在石家庄市高新区太行大街与段高路交口被查获。经鉴定,贾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5.45mg/100ml。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