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7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酒后驾驶冀C*****小型轿车沿抚宁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街与**路交叉口南侧被交通警察大队夜查民警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贾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0mg/100ml。随后民警将贾某某带至抚宁区中医院抽取血液样品备检。经鉴定,被鉴定人贾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5.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冀C*****车辆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等;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昌黎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试听资料:视频光盘共2张。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系执勤民警查获,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实际损失;无前科劣迹,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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