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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公诉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7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4时20分,贾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行唐县永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香港路北头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贾某某进行酒精检测,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19mg/100ml。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其系初犯,认罪认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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