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4时20分,贾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行唐县永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香港路北头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贾某某进行酒精检测,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19mg/100ml。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其系初犯,认罪认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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