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赵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7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3日20时50分许,贾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赵县常洋青银高速桥处被赵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贾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值为:90.27mg/100ml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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