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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住**花园**号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8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21时20分,贾某某驾驶冀T*****棕色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海拉尔区加格达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山水国际花园小区门前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贾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08mg/100ml。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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