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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甘肃省靖远县******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2时00分,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三菱牌小型越野客车,沿靖远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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