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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6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浦江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酒后驾驶浙GH****小型轿车,从磐安县新渥街道迎宾路方向往大麦坞村方向行驶,途经磐安县新渥街道迎宾路109号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测试,贾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40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其血液的乙醇含量为15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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