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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检公诉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64********,汉族,高中文化,黑山县**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黑山县,住辽宁省黑山县**镇**街**胡同。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6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驾驶辽G****2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黑山县**镇水泥厂北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贾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2019年11月14日经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90毫克,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传唤贾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到黑山县公安局接受讯问,经讯问贾某某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物证:物证照片两张;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详细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黑山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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