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将此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2020年4月6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超期被注销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悬挂吉A*****号牌的银灰色大众牌捷达小型轿车在长春市南关区沿卫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亚泰大街立交桥下桥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8.53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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