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矿检一部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7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阳泉市郊区**乡**号,阳泉市**区**中学校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阳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路宁,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13时44分,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C****0的红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从桃北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太行口路段时,交警一大队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贾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将其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并抽取血液,对其血液进行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出酒精含量为86.86mg/100m。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我院受理审查后发现贾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不高,没有发生事故,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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