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静检刑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住静宁县**乡**村**组**号。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11月4日被静宁县公安局**派出所罚款贰佰元;因本案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静宁县**乡**村付某某家饮酒后,驾驶甘L*****号“五菱宏光”牌小型面包车,拉载宋某甲,行经**镇**路段处时不慎陷入水渠,贾某某拖车时因琐事与**村民陈某某发生矛盾,在陈某某胸膛处捣了几拳,随后陈某某拨打110报警。静宁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处理矛盾时发现贾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将该线索移送至静宁县交警大队。交警队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取证调查,随后,对贾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和抽取血样用于待检。案发后,贾某某赔偿陈某某经济损失12000元,并取得谅解,同年11月4日因这次殴打他人被静宁县公安局**派出所罚款200元。
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10月28日以甘科诚[2020]法毒鉴字第05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所送贾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1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酒精呼气式检测仪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证明、视频说明等;2.证人宋某乙、宋某甲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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