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韩城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乡**村*组,现住韩城市新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系居民。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在本市新城区禹甸园“**酒吧”喝酒准备离开时,被害人杨某某欲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开房间,纠缠和阻拦贾某某离开,贾某某为摆脱杨某某纠缠,遂醉酒驾驶其轿车(车牌号为陕E3****大众朗逸)离开,杨某某拽着车门阻拦,贾某某驾车继续行驶100余米至太史大街与西峙路十字东南角时,将杨某某甩倒在地致其受伤。经鉴定,杨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贾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0.02mg/1001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醉酒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杨某某受轻伤,被不起诉人主观无故意,被害人亦有过错。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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