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1〕716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浙江省义乌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70********,汉族,大学文化,家住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街道**区**幢**单元**室。因犯受贿罪于2010年6月25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与朋友冯某某在义乌市**街道**饭店**楼**有限公司办公室内喝红酒,期间其喝了一瓶半左右的红酒。同日23时45分,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驾驶浙G2****号小型轿车从义乌市**街道至**街道,途经义乌市**街道**小区**栋地段时,碰撞道路中央电线杆,造成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13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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