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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不诉〔2020〕Z61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 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321986********,汉族,中专文化,乐山市市中区**汽车站工作人员,户籍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乡**村**组**号,住乐山市市中区**小区**期**栋**单元**楼**号。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晚上,贾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由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富丽华酒店路口沿凤凰路往绿心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凤凰路南段时被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查获,23时35分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民警随即将贾某某带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贾某某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同时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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