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8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镇***号,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 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0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蒙L*****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五原县**小区门口处,被执勤民警当查获。
2020年01月22日,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贾某某在被执勤民警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每100ml血液中含有119.05mg乙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 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贾某某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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