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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书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Z93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8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右旗,现住包头市青山区**街坊****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2日03时11分,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醉酒(经检测,血中乙醇浓度119.5mg/100ml)后,驾驶蒙BA****小型轿车,沿昆区钢铁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民族西路交叉口东100米,被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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