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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住**小区**单元**楼门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四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吉CZ****黑色夏利轿车由北向南行驶,途经四平市铁西区北新华大街立交桥洞附近时,民警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0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对其进行静脉采血。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陶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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