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1〕Z41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41970********,汉族,初中,务工,户籍地绵阳市游仙区**镇**村**组,现住绵阳市游仙区**居民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3时6分,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川BA****小型轿车从绵阳市游仙区欧家坝往科创园区孵化园方向行驶,行驶至绵阳市九洲大道中华坊路段,正遇交警检查酒驾,当场对贾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105mg/100ml。后警察将贾某某带至绵阳市富临医院抽取血液备检。
经四川民生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贾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6.7mg/100ml。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