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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汉族,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4********,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6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和朋友邵某某在秦州区**镇路边饮酒后,一个人驾驶甘E*****灰色**牌小型轿车从秦州区**镇出发,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秦州区**医院附近路段时,与何某某驾驶的甘E*****号出租车掉头时相撞,致双方驾驶员受伤,车辆受损,形成道路交通事故,在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对贾某某进行抽血取样,经鉴定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95.89mgmg/100ml;经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二人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本院认为, 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贾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5.89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虽与他人车辆相撞造成交通事故,但二人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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