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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二部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在太和县**镇****超市工作,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居委会******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2日21时35分,贾某某醉酒后驾驶皖K0828S小型轿车行驶至白双路002公里2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内的乙醇浓度为82.0mg/100ml. 

上述事实有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贾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贾某某接受交警盘查,主动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构成自首。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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