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1********,汉族,小学,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31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酒后驾驶皖N*****号别克牌轿车沿霍邱县城关镇蓼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工农兵大桥与沿岗河堤交叉口处,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8日贾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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