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大庆市**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1日18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墨E****7号一汽牌小型轿车,从安达市中本镇内饭店出来,当驾车行驶至安达市中本镇大本村七队时,交警驾驶警车跟随至停车后对其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贾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11月03日,经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为111.10mg/100ml,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侦破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报告单、鉴定意见书等;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抓获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履行志愿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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