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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尉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3******,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尉氏县****村一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3日退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0日20时40分,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豫B*****的轻型栏板货车在河南省尉氏县水坡镇苏桥村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7.4mg/100ml,系醉酒。

经审查认定证据:1.户籍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的身份、年龄、住址情况;前科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无违法违纪的情况;查获经过证明被不起诉人酒后驾驶被当场查获的情况;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证明被不起诉人有B2驾驶证的情况;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不起诉人驾驶车辆系正常车辆的情况;当事人血样提取确认表证实在尉氏县中医院提取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血液的情况。2.证人高某某、张某某(二人均在交警大队工作)的证言证明其在尉氏县水坡镇苏桥村路段执勤巡逻过程中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3.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供述证明2020年3月10日晚上酒后驾驶车辆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的情况。4.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豫唯实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202002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送检贾某某血样(编号:CW01279179)检出乙醇,含量为97.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贾某某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且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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