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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85********,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区**路**号**花园**号楼**单元**号,现住址济宁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业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04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16号22时23分,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黄色朗逸牌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南侧200米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为147mg/100ml,遂由医护人员对抽血取样后依法送检,经济宁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送检的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6mg/100ml。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2020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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