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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7时50分左右,贾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胶州市李哥庄镇沽河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时,与沿沽河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向左转弯堵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经检测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7mg/100ml。

案发后,贾某某已对二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车辆信息查询、诊断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检测单、收到条、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谅解书;2.鉴定意见:第3702811202000003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青)公(刑)鉴(理)字(2020)53884号乙醇检验报告;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堵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发生轻微事故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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