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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5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6********,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系中国**设计研究院**分院员工,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在青岛市市南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7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9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5272340分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车沿本市市南区南京路行驶至南京路**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鉴定:在送检的贾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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