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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生于199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驾驶川XG****小型普通客车,从岳池县九龙镇南溪花园出发往龙孔镇方向行驶。5时40分许,该车行驶至白庙检查站公路段时发生侧翻,民警现场对贾某某进行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146.5mg/100ml,遂带至岳池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材“贾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为1.13mg/ml(113mg/100ml)。

本院认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案后现场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与本院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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