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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车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乡**村**村,住新疆库车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库车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库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与朋友贾某甲等人在库车市牙哈镇吃饭,期间贾某某喝了啤酒。饭后贾某甲驾驶新NC****号皮卡车前往库车市区,途中因贾某甲不认识路,贾某某便驾驶该车继续向库车市区行驶。次日凌晨1时30分许,当贾某某驾驶车辆行驶到库车市**路宏光机电城西门执勤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案发后,经对贾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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