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6197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街**一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牌照号为蒙G*****的长安牌小型轿车,沿开鲁县**镇**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与**大街交叉口附近时,被正在巡逻的开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86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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