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苏木,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杭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00时08分,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驾驶蒙K**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杭锦旗锡尼镇胜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杭锦旗公安局东南侧路段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警察当场查获。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53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属于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酒精含量为86.53mg/100ml,未发生交通事故,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小项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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