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刑审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街**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21时45分,贾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7灰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榆次区迎宾西街时被设卡盘查的民警查获。经抽血鉴定,结果为:从送检贾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109.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酒精含量为109.08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交通事故,且其为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危险驾驶案件(醉驾)不起诉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贾某某相对不起诉。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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