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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公诉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96*******,汉族,高中文化,保定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乡**村,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乡**村。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31日被不起诉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21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的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七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学苑街交叉口东50米处时,被保定市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23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院不起诉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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