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汉族,初中,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77********,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新乐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贾某某,听取了贾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贾某某2019年11月25日20时46分,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民生街与新兴路交叉口,被新乐市交警大队设卡查获。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106.62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驾标准。
贾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违法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