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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汉族,初中197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77********,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新乐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贾某某,听取了贾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贾某某2019年11月25日20时46分,酒驾驶冀*****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民生街与新兴路交叉口被新乐市交警大队设卡查获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106.62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驾标准。

贾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违法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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