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村,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村**巷**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3日退查重报。
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8月1日21时28分许,贾某某驾驶冀A5****小型轿车在**村**饭店院内倒车时撞住张某某停驶的冀FK****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协商未果,后张某某报警,经对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32.7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无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贾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对此次事故不负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认定的证据不足,据以定罪的贾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系其发生事故后与对方协商未果步行回家,在不知道对方已报警的情况下再次饮酒后的鉴定结论,其第二次饮酒后的检测结果与认定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之间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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