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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性,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32000********,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桃城区,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冀T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衡水市武邑县**街与**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吹气检测,结果显示为108.4mg/100mL。2020年6月9日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贾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5.45mg/ 100mL。贾某某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2020年6月11日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贾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7.2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吹气酒精含量检测单;

2、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3、查获经过、发破案报告;

4、证人谷某某、于某某、武某某证言;

5、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7、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8、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考虑案发当时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及其学生身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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