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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 ,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宝来轿车,沿石家庄市鹿泉区翠屏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鑫洋加油站限高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贾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0.0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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