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68********,汉族,中专文化,**厂职工,无职务,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福特福克斯牌小型轿车,沿靖远县南滨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三滩黄河大桥路段时,被靖远县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贾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5.7mg/100ml。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行为,但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且无事故发生,犯罪情节轻微,且为初犯、偶犯;案发后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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