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西安市高陵区**街**村**组,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高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高陵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钊。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29日22时,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J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销售公司门前时,被正在该路段执勤的民警查获。后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3749号”鉴定,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血醇浓度为83.16mg/100ml,已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主要证据是:1.书证:程序性法律文书、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2.证人翟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3749号鉴定意见;5.血醇检验报告宣读笔录;6.现场查获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且血醇浓度达到83.16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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