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54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现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在家饮酒后驾驶甘K****二轮摩托车,由汉王镇蒋军石村驶往汉王街方向,行驶至武都区汉王镇小河口梁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检查,经初步检测,贾某某涉嫌酒后驾驶车辆。经对贾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17.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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