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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汉族,1984年0*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1***********,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一组1号,现住在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某某大学长安校区项目部,系中国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6日00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酒后驾驶陕A****0号白色“福克斯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环城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一中北路口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贾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20.2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2.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检验意见书;4.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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